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标题: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1613/2024-5426445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23 发布机构: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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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始,至2023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科学技术局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城清河路9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961249;传真0533-6961249;电子邮箱:gqxkjj1@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3年,高青县科学技术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主动公开

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体制机制,出台《高青县科学技术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公开内容、工作流程、时限,责任到人。2023年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信息168条,通过其他渠道公开信息98条,比上年度增长47.96%。创新政策解读形式,以图解、宣传海报等形式发布解读材料1篇。做好回应关切,开展科普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代表走进机关办公地点,了解日常工作及科技政策实施流程,并听取代表的建议。

(二)依申请公开

完善“当面提交”“信函申请”“网络申请”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渠道,逐步形成衔接有序、答复规范、流程通畅的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机制。2023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在制发公文前明确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确定为“不予公开”的附带相关说明。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动态管理,对之前发布的文件、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对失效到期、废止的文件及时清理。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相关人员切实增强保密防范意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及时梳理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新开设“法治政府建设、政府会议”2个栏目。积极加大电视、报纸等媒介信息公开力度,举办“科普开放日”以及科技宣传活动,并利用新媒体主动公开科技领域政府信息。在县档案馆设立政府信息线下查阅点,供群众查阅信息。

(五)监督保障

健全完善领导体制,调整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配备专职1名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定2023年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围绕栏目维护、信息发布与审核开展政务公开培训2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信息公开渠道较为单一,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其他渠道公开信息较少,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群众无法及时获取到所需信息。

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典型经验总结不到位,工作中侧重于完成上级部署的公开任务,没有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提炼,推动工作开展。

(二)改进情况

一是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在继续以政府网站作为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基础上,积极通过电视、报纸等线上渠道和“政府开放日”等线下渠道公开信息,年内协调融媒体中心通过电视、报纸公开科技类方面政府信息20余条,通过“科普开放日”等活动向100余人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二是加大政务公开典型经验推广,召开政务公开工作研讨会3次,梳理分析汇总经验做法,及时在公开工作中推广,提高公开工作质效。同时,积极推广本单位好经验好做法,年内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在行动”发稿7篇。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3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3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淄博市政务公开工作方案》《2023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制定了《高青县科学技术局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多措并举助力政务公开,召开工作推进会议,进一步明确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开展行政执法信息梳理,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信息。每季度公开政府工作报告、年度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组织形式多样的解读,加大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解读力度,用群众“看得懂”的语言进行政策解读,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本机关未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建议、县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一是把握重点工作,以“清单化”促全面公开。结合本单位职能,把握重点领域内容公开。各业务科室明确专人抓好政务公开工作,将公开工作常态化、日常化,做到应公开尽公开。二是创新公开方式,以“多元化”促广泛知晓。在做好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主阵地的同时,创新公开方式,运用座谈会、征集调查等“多元化”的方式主动对外发声。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