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 | 《2024年木李镇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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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99A/2024-54883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 |
9月29日,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印发了《木李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木李镇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木政发〔2024〕7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4年9月19日,高青县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秋季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高禁烧办字〔2024〕1号)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三秋”期间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我镇印发了《木李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木李镇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木政发〔2024〕7号)。
二、决策依据
《关于切实做好秋季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高禁烧办字〔2024〕1号)
三、出台目的
当前我县“三秋”农业生产已陆续展开,即将进入收、耕、种大忙时节,为切实做好“三秋”期间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秋季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的通知》(高禁烧办字〔 2024〕1 号)文件要求,以抓禁烧、促转化、提水平为目标,强化属地管理,严格落实各级主体责任,村两委直接责任,确保实现镇域内农作物秸秆全面禁烧的目标。围绕农作物秸秆“五化”利用途径,以秸秆还田、青贮利用为主,深入挖掘其他利用方式潜力,全力抓好全年全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确保圆满完成秸秆禁烧工作中“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的任务目标。
四、重要举措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的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镇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组员,形成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2. 实行部门联动。镇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与禁烧工作各成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开展好各项工作。
3. 完善奖惩措施。鼓励群众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对人为故意焚烧秸秆、破坏耕地地力保护的农户,一经发现,根据“谁种植、谁保护,谁点火、谁负责”的原则,给予处理。对焚烧他人秸秆的纵火行为,或对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重视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农作物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积极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5. 量化责任标准。对工作不力,工作中失职、渎职或出现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将视情节严格进行责任追究,特别是在集中禁烧和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秸秆焚烧情形的,从严从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关键词解释
1. 农作物秸秆转化利用:每年夏收和秋冬之际,总有大量的小麦、玉米等秸秆在田间焚烧,产生了大量浓重的烟雾,不仅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瓶颈问题,甚至成为殃及城市环境的罪魁祸首。据有关统计,我国作为农业大国,每年可生成7亿多吨秸秆,成为“用处不大”但必须处理掉的“废弃物”。在此情况下,完全由农民来处理,就出现了大量焚烧的现象。农作物秸秆属于农业生态系统中一种十分宝贵的生物质能资源。农作物秸秆资源的综合利用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以及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包括机械化秸秆还田、过腹还田、培育食用菌、制取沼气、用作工业原料、用于生物质发电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及职务:李豪杰
联系方式:0533-6716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