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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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99A/2025-550273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5-01-2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 |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始,至2024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庆淄路256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715617;传真:0533-6715001;邮箱:gqxmlzdzb@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4年,高青县木李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持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机制,明确公开职责分工,形成了协同推进的良好格局。
(一)主动公开
健全常态化公开机制,出台《高青县木李镇2024年政务公开常态化任务清单》,按季度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落实情况,定期更新单位负责人信息及职责分工,常态化推进建议提案办理、政策文件等信息公开,加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力度,全面公开“硒旺田源”乡村振兴示范片区、中药材种植2个联村共富项目的建设进展信息。2024年累计公开信息900余条,比去年增加70余条。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发布解读材料4篇,图文类占比50%。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办理12345群众热线诉求1300余件,同比减少1000余件。
(二)依申请公开
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在政务公开专区设置依申请公开区,安排负责接待申请人,现场指导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就所申请信息的相关内容做好解释说明,有效提高了申请内容的准确性。2024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年度结转0件。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规范信息公开审核机制,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多轮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规范性。持续推进息公开保密审查,组织保密知识培训讲座、保密知识考试等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和业务能力。编制主动公开事项目录,进一步规范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确保法定公开事项主动公开到位。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优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布局,整合内容重复、性质相近的栏目2个,新开设栏目1个。开展政务新媒体“瘦身提质”工作,关停“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规范政务公开专区建设,对专区信息定期更新与维护,保障信息精准无误,切实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查阅需求。
(五)监督保障
强化政务公开组织领导,年内召开3次会议研究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调度研究工作1次,分管负责同志定期调度工作进展,作出工作批示4次。加强日常巡查,对公开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完成问题20余处。加强人员保障,在原有人员基础上增加1名专职工作人员。实行系统化培训,针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等内容,开展专题培训4次,提升了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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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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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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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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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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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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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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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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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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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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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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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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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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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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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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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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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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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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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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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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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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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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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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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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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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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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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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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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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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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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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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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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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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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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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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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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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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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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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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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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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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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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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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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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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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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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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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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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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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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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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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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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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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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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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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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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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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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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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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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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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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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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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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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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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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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信息全过程公开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信息在公开时仅公开了结果,对于决策、执行等过程信息公开不到位,突出表现在规划类信息仅公开规划文本和图集,对于批前公示等信息尚未公开。
二是信息公开渠道混乱。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多渠道公开信息,且同一渠道信息公开不连续,有时出现个别信息不同平台公开内容存在差异的情况。
(二)改进情况
一是规范政府信息全过程公开。深化政务公开内容,推动“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重点做好公众意见征集以及结果反馈等过程性信息公开。年内对重要规划、决策等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公开公众意见征集结果信息3条。
二是加强政府信息同源公开。将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第一公开平台,将拟公开信息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发布,其他平台引用或者转载网站信息,确保内容的一致性,保证群众获取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年内对采购、招聘等领域20余条信息数据不同源信息进行了整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规定,2024年本单位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根据《2024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高政办字〔2024〕11号)要求,制定了《2024年高青县木李镇政务公开工作方案》,重点围绕以公开助推重点工作落实、夯实政务公开基础等方面深化政务公开。一是强化政民互动,积极主动地倾听群众声音。开展入户走访征集群众意见建议,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给予答复和解决;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和协调处理的问题,详细记录并明确责任人和办理时限,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二是着重强化重大民生信息公开的力度,积极借助村民微信群、智能音柱等形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主动推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参保对象、缴费渠道等一系列民生信息。三是积极打造政府信息查阅点,在乡镇五个管理区分别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设置指引标识,配置咨询人员,配备打印机、意见箱,方便群众查阅信息。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4年共承办县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1件,未承办县政协十五届三次会议提案,办复率为100%。建议办理复文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创新解读机制,在严格落实政策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的“三同步”要求的基础上,组织群众理解小组,对已解读好的材料进行测试,确保群众看得懂、能理解。拓展解读渠道,除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外,通过智能音柱手机端小程序实现对全镇109个智能音柱一键操控进行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 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 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