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
标题: 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399A/2026-5566049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

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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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始,至2025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木李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庆淄路256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6715617;传真:0533-6715001;邮箱:gqxmlzdzb@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5年,高青县木李镇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遵照国家及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持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制,明确职责划分,构建起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政务公开工作新格局。

(一)主动公开

制定《高青县木李镇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推行“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确保各项公开任务落地见效。2025年累计公开信息950余条,较去年增加50余条,同比增长达到6%。政策解读稳步推进,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丰富解读形式,结合“田间会”“院落会”开展现场解读3场,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一对一”上门解读服务。回应关切高效及时,办理政府信箱留言63件,办结率100%,办理12345热线775件(满意率 98%),开展政府开放日3次,收集并落实群众意见建议31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硒旺田源”乡村振兴示范片区、中药材种植两大联村共富项目的建设推进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

政务公开专区设立依申请公开服务窗口,配备工作人员提供一对一指导,提升了申请内容的规范性。2025年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规范信息审核发布机制,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三轮审核,定期清理归档失效信息,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强化保密管理,开展常态化保密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保密意识和业务能力。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加强政务公开网站栏目维护,新开设政府开放活动栏目,按时合规做好信息更新和发布。推进政务公开专区标准化建设,保障专区信息及时更新,有效满足公众现场查阅与获取信息需求。通过平台与专区协同发力,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及时性,为公众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五)监督保障

明确党政办统筹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调度工作进展,加强谋划部署。制定政务公开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保密业务培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题培训一次、政策解读专题培训一次,持续提升政务公开业务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0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0

行政强制

0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0

 0

 0

 0

 0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七)总计

 0

 0

 0

 0

 0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公开内容不全面、不深入,存在选择性公开现象。

二是工作队伍的专业能力尚需加强。在准确把握公开与保密界限、科学界定公开范围与方式等复杂问题上,业务素养仍需进一步锤炼。

(二)改进情况

一是以需求为导向,制定并细化公开标准与负面清单,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民生政策等深度公开,减少选择性公开。

二是实行专人专岗,加强人员培训,学习政务公开业务知识和保密守则,避免发生泄密事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2025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并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了《高青县木李镇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一是拓宽公开渠道、提升服务效能。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线下政务公开栏等平台,及时发布工作动态、政策法规及办事流程,方便群众获取信息。二是聚焦重点领域,深化公开内容。围绕民生保障、涉企服务、重大项目等,全面梳理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应公开尽公开”,及时展示民生工程进展,保障群众知情权。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群众关切。提升文字、图解、视频等解读质量,运用群众易于理解的表达方式,对医保参保、产业扶持等重要政策开展多形式、多角度解读,帮助公众准确理解政策内涵。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5年共承办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1件,办复率均为100%。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积极拓展政务公开渠道,打造线上线下融合的立体公开网络。线上,以县政府门户网站为核心,优化政务公开专栏设置,及时推送政策解读、民生领域信息。线下,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政务公开专区,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政策咨询、办事指引等服务,同时张贴各类民生政策、财务收支等信息,方便群众随时获取。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