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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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0494/2024-536394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1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民政局 |
一、文件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52号文件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5﹞27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6﹞7号)。
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高政发﹝2016﹞24号)。
4.《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3﹞4号)。
二、认定条件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
三、申领范围
具有高青县户籍且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四、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一、二级每人每月198元,三、四级每人每月149元。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申请。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为申请,向镇人民政府(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填写《高青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二)公示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后,在补贴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并公开市、区县、镇(街道办)三级举报电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审核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要坚持首问负责制,开通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快速办理。镇(街道办)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残联。县残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残疾等级、残疾人办证服务、证件资料审定和合格材料转送等工作,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要建立残疾人基础信息、惠残利残政策的信息共享比对机制,民政局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定,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四)发放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前。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形式,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民政局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五)管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实行区县、镇(街道办事处)两级档案管理,县民政、残联和镇(街道)分别归档保存,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机制,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复核一次,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定期复核由区县民政、残联共同完成,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要加快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信息化建设,加强对残疾人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