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申报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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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0494/2025-537086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1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民政局 |
一、文件依据
1.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淄民﹝2011﹞1号)
2.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淄民﹝2014﹞106号)
3.淄博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0﹞97号)
4.县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高民发﹝2020﹞21号)
5.《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的通知》(淄民﹝2023﹞4号)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
(一)保障对象
1.保障范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2.认定标准: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保障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978元。
(三)认定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查验。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3.确认。县民政局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局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出现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儿童被依法收养;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等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