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2021年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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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0494/2021-518830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民政局 |
序号 |
类别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主体 |
政策依据 |
1 |
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项目 |
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各地按照“分类定标、差异服务”的思路,根据特困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和照料护理需求合理确定。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
2 |
特困老年人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可自主选择机构集中供养或在家分散供养的方式。 |
县级民政部门 |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6〕26号文件进一步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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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淄民〔2018〕136号) |
4 |
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项目 |
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
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 |
1.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900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675元;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2.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60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 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450元;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 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 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因病因伤持续支出型困 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 准为300元。 3.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为100元。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21 号) |
5 |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 |
特困、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 |
各区县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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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巡访关爱 |
独居、空巢、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定期组织巡访工作,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
县级民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市民政局等9部门《转发鲁民〔2018〕37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淄民〔2018〕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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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少于320元。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8 |
老年人高龄津贴 |
90-99周岁老年人 |
由各区县根据实际财力情况确定发放数额,有条件的可将高龄津贴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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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普惠型老年人服务和优待项目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 |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山东2017年版)》(鲁卫基层字〔2017〕7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10 |
老年人文体休闲优待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1.收费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 2.政府兴办和支持的旅游景点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3.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凡收取门票的,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4.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除举办正式比赛和商业赛事外,应在所有开放时间对老年人免费。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文化旅游部门、体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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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老年人生活服务优待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
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在我市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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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老年人法律援助 |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优抚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缓、减、免。各类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免收服务费。 |
市和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各级人民法院 |
《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3〕2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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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养老服务优惠扶持项目 |
养老服务资金安排 |
符合条件养老服务项目和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各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
各级民政部门、 财政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
14 |
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 |
2011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补助标准:新建及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每张床位省、市分别补助4500元、2000元;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省、市分别补助2000元、1000元。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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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 |
2015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及PPP(公私合营)等方式新建、扩建以及租赁房屋改建的,重点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建设项目。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建设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
对对审核通过符合条件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省、市在养老机构(不含护理型)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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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社会办或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其中,公建(办)民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养老机构不在补助范围。 |
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数(含“三无”、五保老年人)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省级每人每年600元、1200元、2400元,市级每人每年300元、500元、1400元,连补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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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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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按照本地养老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或社区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对建筑面积在300-750平方米、751平方米-1085平方米、1086-1600平方米、16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符合条件的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按照建设规模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6万元的开办补助。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并给予1万元的开办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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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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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农村幸福院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托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在农村中心社区或建制村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互助养老服务设施。 |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幸福院,省、市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万元、3万元,开办补助3万元、1万元。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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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专科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补助 |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从业满3年以上的本、专科毕业生和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
对符合条件的入职养老机构的本科、专科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入职补助,省级分别补助每人2万元、1.5万元,市级分别补助每人1.5万元、1万元。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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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补助 |
在本市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
对符合条件的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养老机构护理员,给予一次性职业资格补助,省级补助每人2000元、1500元,市级补助每人1500元、1000元。 |
市和县两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省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民〔2016〕4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7〕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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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养老服务与管理人员市级培训补助 |
参加市民政局组织的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和中级养老护理员培训的人员。 |
民政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大专院校或有资质的培训组织实施培训,待培训结束考核后,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据实拨付。 |
市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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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税费减免 |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 |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养老服务组织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 |
23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
老年人 |
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
各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淄政发〔2015〕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