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2022年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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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0494/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1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民政局 |
高青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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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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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就医便利服务 |
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住院。 |
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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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
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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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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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参观公园和景点 |
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点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半价乘坐政府投资建设的国有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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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进入公共文化设施 |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老年人免门票费;社会力量兴办的,凡收取门票的,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费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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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文化和旅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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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使用公共体育设施 |
按照时段免费或半价进入政府兴办或支持的公共体育健身场所健身。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9 |
法律诉讼服务 |
对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老年人、优抚老年人、无固定收入的贫困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因赡养、扶养、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缓、减、免。各类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聘请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免收服务费。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老年人和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免除其经济困难情况审查。 |
县司法局、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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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具备相关资格条件的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依据。 |
县民政局 |
11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健康指导等,做好健康状况评估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的衔接。 |
县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高青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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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2 |
高龄津贴 |
按规定向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320元。 |
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3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14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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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 |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对分散供养的特困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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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老年人 |
16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17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补助;对身体能力评估为2-3级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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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证服务 |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 |
县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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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卫生健康局 |
20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保障经济困难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以及做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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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委托服务 |
委托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接受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依法代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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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2 |
优抚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低保的一、二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三、四级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45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2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61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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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5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符合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990元特别扶助金;对符合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10元特别扶助金。 |
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26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补贴。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7 |
流浪乞讨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