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高青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5-555221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10-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高青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0
  • 字号:
  • |
  • 打印

高青县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对象
凡具有山东省高青县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均为高龄津贴发放对象。
年龄以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出生日期为准,户籍以户口簿登记地址为准。
以申请之日的年龄和户籍状态为准。
二、发放标准
对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发放50元、100元、520元。
三、管理办法
(一)申请与批准。高龄老年人津贴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个人申请和主动服务相结合原则,年满80周岁当月即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根据个人申请,依据身份证和户口簿,经村(居)委会(或管(社)区,下同)受理、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发放。自批准之月起,按月发放。超过80周岁但未申请高龄津贴的部分不予补发。有其他补发情形的,补发金额不计利息。
(三)退出。符合变更和终止情形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核销,并报县民政局备案。对虚报冒(重复)领高龄津贴的,由户籍地所在镇(街道)负责追回。
四、申请和批准程序
(一)申请。符合发放条件的,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照片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原件及复印件,在户籍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
因身体原因、现居外地等情形,较难亲自申请的,可委托代理人携带申请人材料前往户籍地代为办理。
在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由养老服务机构委托专人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统一办理。
(二)受理及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情况初审,并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审核,社会事务办公室完成审核后,应将高龄津贴申请表和发放台账报送至县民政局。符合条件且材料真实有效的,予以批准。
(三)待遇资格复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开展待遇资格复核。
五、变更和终止情形
(一)户籍迁移。户籍从高青县所辖区域迁出的,自当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户籍所属镇(街道)发生变更、未迁出高青县所辖区域的,原则上由变更后的镇(街道)负责管理,申请人应重新申请高龄津贴,以确保资料档案真实完整。
(二)丧失资格。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三)自愿放弃。原则上不同意主动放弃高龄津贴。确有特殊情况自愿放弃享受高龄津贴并签署《高龄津贴自愿放弃声明书》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放弃后再次提出申请的,需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自愿放弃期间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发。
(四)失联失踪。无法取得联系、高龄津贴发放资格复核未通过的,可以暂停发放高龄津贴;重新取得联系后,补发暂停发放期间的津贴。被宣布失踪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撤销失踪认定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并补发失踪期间未发放的高龄津贴。
六、监督管理要求
(一)加强统筹管理。县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村(居)民委员会要做好高龄津贴申请、变更、发放和管理等工作;要利用好山东数字民政系统高龄津贴信息管理模块,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台账准确无误。
(二)严肃工作纪律。从事高龄津贴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办理、延迟办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
(三)开展政策宣传。县民政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在“敬老月”、“春节”等重大活动中,组织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在入户走访时开展高龄津贴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
(四)规范档案管理。高龄津贴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分别由县民政局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留存,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健全。
(五)建立公示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公室应按照村务公开要求,指导村(居)委会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应包括对象姓名、性别、年龄、补贴金额等信息(村务公开不得公示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接收村民监督。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高青县老龄工作委员会2020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规范全县高龄老人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高老龄字〔2020〕1号)和原高青县民政局2024年7月1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自本办法施行后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中所称的“村(居)委会”指村(居)委会或管(社)区(即党建融合发展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此前高龄津贴受理等工作由管(社)区承担的,本办法印发后,可继续由管(社)区承担。
(三)本办法印发后,如有上级单位或县级民政部门印发相关规定,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上级单位或县级民政部门最新印发的相关规定为准,并视为对本办法相应内容的修改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