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2024年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4-543604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2024年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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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项目

扶持对象

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 改扩建等方式建设或改造提升的,重点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或认知障碍照护专区。

实施部门:

高青县民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

(一)奖补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形式新建、扩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不少于10年;以租赁房 屋改建、改造提升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不少于5年。
       (2)机构建设或认知障碍专区设置符合《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设置和服务指引(试行)》要求,设置1个及以上照料单元。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6)已享受其他建设、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类补助的机 构,不再重复享受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

(二)申报材料

(1)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建设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 租赁房屋新建、扩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10年的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改建、改造提升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 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 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5)第三方出具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及床位认定报告。

扶持政策标准:

        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重点为认知障碍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有条件的区县按照核定的认知障碍 照护床位数量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新建、扩建和利用自有房产建设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专区, 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改建的认知障碍照护机构或专区,按照每张床位300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现有床位改造提升设置的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贷款贴息项目

扶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企业、 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利用自有、租赁房产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的,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护理型养老机构、 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

实施部门:

高青县民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

(一)补助条件

           (1)项目土地、建设、房产手续齐全。其中,以租赁土地 形式新建、扩建的项目,土地租赁期应不少于10年;以租赁房 屋改建的项目,租赁房屋期限应在不少于5年。
          (2)床位应为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养老机构 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 (DB37/T3587-2023)、《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等标准规范之一。
         (3)取得卫生健康部门的执业许可或备案证明,配备相应的医生、护士和护理人员。
         (4)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
         (5)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相关信 息完整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
         (6)投资建设方与金融机构签定贷款合同、贷款资金用于 本项目建设且目前仍有贷款余额。
         (7)已享受其他建设、改造提升(转型升级)类补助的机 构,不再重复享受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贷款贴息。

(二)申报材料

(1)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贷款贴息补助申请表。
       (2)土地、建设和房屋产权手续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中, 租赁房屋新建、扩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10年的 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改建的项目,还应提供租赁期限不少于 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3)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许可证明或备案证明,医生、护士 名单及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4)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5)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护理型床位认定报告。
      (6)贷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贷款付息凭证、必要的文字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扶持政策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根据其从金融机构的实际贷款额和贷款期限,按项目贷款当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 (LPR) 的60%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三、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扶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重点为失能、半失能老年 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的民办养老机构、委托第三方运营的公办养 老机构、政府与第三方合资合作养老机构,以及国有企业、公办 医疗机构举办或运营的养老机构,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实施部门:

高青县民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

)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 经评估达到一级及以上。
       (3)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4)按照省文件要求,经区县民政、发改部门联合认定为 普惠性养老机构。
       (5)入住老年人信息应录入省养老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6)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
       (7)获得上一次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时间已达到1年。

)申请材料

     (1)养老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2)养老机构法人登记证书和备案回执或设立许可证复印件。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委托运营的,还须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3)申报之日前12个月每月入住老年人花名册、机构自评能力等级和收费标准,以上信息需与省养老管理平台数据一致。
    (4)具备资质和能力的第三方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 (GB/T 42195-2022)出具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报告。

扶持政策标准:

对符合以上补助范围和条件的养老机构,根据收住的中度、 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数量及入住时间进行奖补,按照中度失能 每人每月200元、重度及完全失能每人每月240元的标准,根据 养老机构一至五级等级评定结果,分别给予1倍、1.1倍、1.2倍、 1.3倍、1.4倍差异化补助。

 

四、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项目

扶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街道、村(居)委会、个人或社会力 量运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补助对象为实际运营方。

实施部门:

高青县民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

(一)补助条件

      (1)投入运营时间满1年。
      (2)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要求》     (DB37/T 2722-2023)、《农村幸福院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T    3774-2020)等建设标准和功能设置要求。
      (3)经评估达到一级(一星级)及以上。
      (4)日常运营和服务规范,按标准配备服务人员,在显要 位置公示服务人员和监督电话,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日常监管。
      (5)运营方须具有完备的服务记录,服务老年人满意率90% 以上。

(二)申报材料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补助申请表。
       (2)日常运营与服务情况报告。个人或社会力量运营的,还应提供运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扶持政策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至三级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分别按照每处每年1.5、2.0、2.5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助。对符合上述条件、经评估达到一至三星级的农村幸 福院,分别按照每处每年0.7、1.0、1.3万元的标准给予差异化运营补助。

 

五、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家庭养老床位奖补项目

扶持对象:

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 与服务要求》(DB37/T4581-2023)、签约服务时长达到1年及以上的专业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部门:

高青县民政局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

(一)补助条件

      (1)认真落实《山东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服务机构建有家庭养老床位20张及以上,达到《家庭养老床位设置与服务要 求》 (DB37/T  4581-2023)、签约服务时间达到1年及以上。
      (3)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9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家庭养老床位奖补申请表。
       (2)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截至申报之日服务对象花名册,包含服务内容及标准、 目前服务总时长及次数、签约服务期限等。
       (4)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评价报告。

扶持政策标准:

确定最多1家符合上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资金补助,每家机构按照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六、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办理单位:高青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办理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

  联系电话:0533-6981891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