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长者食堂”建设指南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4-530197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29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长者食堂”建设指南

发布日期:2024-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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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长者食堂建设项目

 

二、项目依据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 “ 长者食堂 ”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保障对象

重点保障具有高青县户籍的 60 周岁以上城乡老年人的就餐需求,其中对城乡特困人员实行午餐免费,其它老年人实行价格优惠。长者食堂运营方在满足老年人基本就餐服务的基础上可根据老年人就餐服务需求,可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合理确定就餐价格。

 

四、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

配建前要充分做好老年人就餐意愿调研,掌握老年人口分布及就餐需求状况。城市社区长者食堂要优先选择临近老年人集中居住或活动区域、步行通达性好、水电暖等市政配套条件好,便于寻找的显著位置。农村长者食堂优先选择农村幸福院或镇、村闲置房产进行配建,提供助餐服务。长者食堂建筑面积不少于150 平方米,应容纳不少于 20 人同时就餐。

(二)建设模式

1.“农村幸福院+长者食堂+照护服务点”模式。由各镇办充分利用已建成的农村幸福院或镇、村闲置房屋做好长者食堂的选址,免费提供给照护公司使用。照护公司负责装修和配备长者食堂所需设施,办理相关手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所在村集体所有。

2.“日间照料中心+长者食堂”模式。由各镇办、社区充分利用现有社区日间照料中心,配套建设长者食堂。

3.“餐饮企业+长者食堂助餐服务点”模式。由各镇办、社区依托资质健全运营规范的社会餐饮企业,以企业让利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且在其店内设立长者助餐区,配备适老化桌椅、洗手池等设施,增设与老年人需求相适应的菜品。

4.“长者助餐服务点”的模式。未设置厨房、只提供就餐场所的,为长者助餐服务点。助餐服务点应配备适老化餐桌(餐椅),具有食品保温、餐具消毒等相关设施。助餐服务点依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提供配餐,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5.村(居)自行建设长者食堂的,按照县级政策规定执行。

 

五、保障内容及标准

(一)助餐补贴

 1.对 60 周岁以上的高青户籍老年人午餐进行补贴,其中 60—79 周岁的老年人,市财政每餐补贴 1 元、县财政补贴 1 元;8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市财政每餐补贴 2 元,县财政补贴 1 元。

2.农村长者食堂为分散特困人员提供免费午餐,餐标暂定为4元,可随政策调整适度调整,所需资金由照护公司从照护资金中统筹解决,市、县不再予以补贴。一是由照护服务组织建设运营的,长者食堂所在自然村(场所提供村)80 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午餐,对所在自然村 60—79 周岁老年人在享受政府补贴政策基础上,服务组织再优惠 1 元;其他自然村老年人午餐享受政府补贴政策。二是由村(居)委员会建设运营的,特困人员由午餐费用按照 4 元标准由照护公司负担,其它老人午餐费用由村(居)委员会自行确定。如果服务对象有提高餐标或个性化需求的由长者食堂自行合理定价,另行收费。

3.社区长者食堂助餐费用由运营企业直接减除老年人餐费的方式进行补贴,其余费用由老年人自行负担。

(二)运营补贴

1.对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年度午餐就餐老人达到 4000 人次、7000 人次、10000 人次的年度分别补助 2 万元、3 万元、4 万元。

2.对运营满一年、评估合格且年度就餐老人不少于 4000 人次的长者助餐服务点,年度补助 6000 元。

3.运营补贴费用市级财政承担 5%,县级财政承担 95%。

 

六、保障方式

1.农村长者食堂特困人员助餐资金从照护资金统筹解决,按月拨付;其它群体老年人助餐补贴每年拨付一次。

2.社区长者食堂助餐补贴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补贴资金按年结算。

 

七、办理材料清单

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参考《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推进 “ 长者食堂 ” 建设的实施意见》。

 

八、办理流程

1、机构提供证明材料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2、县民政局审核审批;3、涉及到市级资金的,由县民政局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市民政局审核审批;4、将审核材料送至财政部门审核后,发放资金。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办理部门

高青县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十一、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工作日)

办理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

 

十二、咨询电话

0533-6981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