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民政局
标题: 《高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4-549619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2-24 发布机构: 高青县民政局

《高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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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 我市制定的《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了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工作目标。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高青县60岁及以上人口为82953人,占26.4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63192人,占20.18%,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7.796.68个百分点,老年人口规模大、占比高。截止到202211月底,高青县共有8处养老机构,养老床位共计1537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共计1136张,县城共有54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其中老年活动中心16处、日间照料中心6处、康复护理院1处、农村幸福院31处,养老床位共计634张;农村幸福院已建31处,床位数共计634张;现有长者食堂共22处。基本实现了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养老机构及其他养老服务设施基本满足目前需求。但仍存在医康养联合体不足,养老服务设施分布不均的问题,随着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服务设施需求将持续增大。为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加强我县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和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编制本《高青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

二、决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5号);

8.《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知道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9.《关于印发<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知道意见>的通知》;

10.《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字〔201818号);

1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31号);

1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86号);

14.《山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15.《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养老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民〔202182号);

16.《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34号);

17.《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115号);

18.《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淄政发〔20217号);

19.《关于印发<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规划配置和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淄建发〔202164号);

20.《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5号);

21.《淄博市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淄民〔202228号);

22.《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若干规定的通知》(淄建发〔202290号)。

三、出台目的

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指导各街镇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划建设工作,建设完善与区域功能相匹配、与居民需求相符合、与人口变化发展趋势相契合的差异化、优质化、均衡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深化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模式融合发展,提供更加充分、均衡、多样的养老服务供给,着力解决高青县老年人口基数、比例逐渐上升带来的养老设施需求增大问题,打造老有颐养高寿长青福地。

四、主要内容

本规划总体要求:

计划至2025年,高青县持续加快构建高青县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区县、镇(街道)、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网络基本形成,加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成体系、均衡化布局。

计划至2035年,高青县将持续推进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建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

(一)养老床位规模预测

基于《高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相关数据,至2025年(规划末期),规划全县老年人口数为81427,按照40/千老年人的规划指标,规划期末高青县域范围内设置养老床位不少于3257床,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955床。至2035年(规划期末),规划全县老年人口数为104636人,按照40/千老年人的规划指标,规划期末高青县域范围内设置养老床位不少于4185张,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930床。

(二)养老服务设施配置类型及标准

根据《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高青县养老服务特点,将高青县养老服务体系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两类。

按照高青县老龄化特征及发展目标要求,按照设施床位数规模大小的差异及服务对象范围,形成县级街道(镇)级社区级三级养老服务设施体系。

高青县养老服务体系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两类,机构养老形成形成县级街道(镇)级社区级三级养老服务设施体系,鼓励机构嵌入式发展,托管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打造15分钟社区养老服务圈,新建小区需配置老年照料中心,每个农村社区生活圈至少建设一处满足多项或单项服务的综合农村幸福院,以信息化建设为手段、通过互联网+”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各镇办建议设置至少1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个城市社区宜设置1处居家养老服务站。

(三)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对养老机构的选址、布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目标,全县养老机构床位数不少于每千名老年人40张,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养老机构床位数总数达到3837张。

(四)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高青县养老服务体系分为机构养老和居家社区养老两类,包括养老院、福利院、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机构养老形成三级体系,新建机构地块面积有限制。社区养老鼓励嵌入式发展,新建小区需配置老年照料中心,农村社区建综合幸福院。居家养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各镇办设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多项服务。

(五)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

结合高青县实际情况,到2035年,高青县计划在各街道、乡镇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设立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整合养老资源,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互联网+”养老工程,打造智慧养老平台。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涵盖生活照料、医疗、家庭护理、紧急救援、家政、精神慰藉及文化娱乐等方面。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建立巡访制度,定期查巡高龄独居老人生活状况。

(六)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规划

重点推进家庭、社区和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家庭、政府和社会应共同努力共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充分发挥家庭在老年友好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政府需引导顶层设计、规范标准和统筹协调。社会应关爱老人,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风尚。

(七)环保和消防控制规划

对于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V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第162项目,以及小于5万平方米但有医疗服务设施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其他小于5万平方米的项目可网上备案。养老机构需确保污水能进入城市管网或循环使用,有食堂的要安装油烟净化器,生活垃圾定期清理,医疗垃圾需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置。

养老机构建筑需符合多项消防规范,包括耐火等级、安全布局、疏散、消防设施器材和装修材料。具体要求有:建筑不应超过规定层数,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设置封闭楼梯间,疏散门应分散布置,疏散距离有限制,疏散楼梯和走道设计需考虑老年人特点,建筑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和火场逃生器材,装修材料需采用不燃和难燃材料。

(八)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养老服务工作有序进行,各部门要分工明确,共同推进重要任务和项目。确保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用地,并鼓励闲置用地转为养老机构用地。增加对老龄服务的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建立养老服务发展指标检测机制,定期监测和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并在2025年和2035年分别进行中期和全面评估。

五、主要变化

(一)老年人口预测:预计到2025年,高青县总人口达到36.81万人改为30.2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9.7万改为8.34万人;预计到2035年,高青县总人口达到36.98万人改为28.2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2.62万人改为10.46万人。

(二)机构养老床位数的变化:2025年的规划机构养老床位数从4391张改为至少3257张;2035年的规划机构养老床位数从6058张改为至少4185张。

(三)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床位数变化:2025年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床位数从45张改为40张;2035年的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的床位数从48张改为40张。

六、关键词解释

1.老年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

2.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安度晚年的社会机构养老,设有相应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设施。养老院各类公办机构养老和民办机构养老。

3.老年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社会福利院(中心):在农村(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5.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在社区建设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托养、健康、休闲等服务,上门为居家老人提供照护服务,开展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的专用场所或服务机构。

6.农村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主办和管理,立足于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的公益是由村(居)委员会或者镇办、社区结合各自实际自主选择模式,重点保障60周岁及以上城乡老年人的就餐需求,集中对城乡特困人员实行午餐门免费,其他老年人实行价格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