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民政局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发文机关
高青县民政局
发文字号
高民发〔2023〕32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0494/2023-5380556
成文日期
2023-07-19
发文日期
2023-07-19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民政局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
高民发〔2023〕32号
为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动态管理工作,助力推动建设高品质民生促进共同富裕行动,加强救助政策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集中开展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市委、市政府“三提三争”和高青县委、县政府“效率提升年”工作要求及《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淄博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规定,为做好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工作,按照放管结合、属地管理、动态调整等原则,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不断加强城乡低保、特困规范化管理,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救助制度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本要求,有效发挥兜底保障作用。
二、范围时间
普查复核范围:目前在保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
普查复核时间:2023年7月20日至10月10日。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一)(7月20日—7月30日)
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普查复核工作,由村(社区)向复核对象送达《高青县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普查复核告知书》(附件1),详细告知复核对象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送达人和复核对象分别签字确认,对不参与、不配合普查复核的,视为放弃社会救助待遇;村(社区)根据复核对象提供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人身份信息,填报电子版《2023年低保(特困)普查复核经济核对人员信息表》(附件2),由镇(街道)提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二)入户核查阶段(7月31日—9月20日)
各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核对结果,认真分析研判,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实地取证等方式,对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对象逐户开展普查复核,重点复核特困对象户口本索引页中有其他成员的情况(存在这种情况的需要镇、街道出具这些人员与特困人员关系的情况说明)、低保对象中大四毕业学生是否就业、成人子女是否婚嫁、长期外出务工人员是否在家居住、是否有判刑入狱、是否死亡等情况,填写《城乡低保普查复核表》(附件4)、《城乡特困普查复核表》(附件5),核查结果由核查人和复核对象分别签字确认。县民政局成立普查复核专项督导组,按照随机抽查的方式实地督导工作推进情况。
(三)动态调整阶段(9月20日—10月10日)
各镇(街道)根据普查核实情况,对照社会救助政策规定逐户提出复核意见,对经复核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应及时增发、减发或落实渐退期后停发保障金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经复核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应及时终止救助供养资格,书面告知当事人并予以公示。各镇(街道)于10月10日前,将动态调整报告上报县民政局备案,及时调整山东数字民政系统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镇(街道)作为社会救助受理、调查、评议、审核、审批及动态调整的责任主体,务必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复核工作,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效率提升年”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实落地。此次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年底考核。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道)要明确具体目标,细化任务措施,按时序进度推进各项工作安排。要以此次普查复核为契机,深入困难群众家中,逐户走访核查到位,详查家庭实际和民政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不得搞形式、走过场,不得弄虚作假。
(三)强化舆论引导。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公布县、镇(街道)救助热线电话,提高普查复核工作透明度,让广大群众全过程全方位参与监督,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妥善化解舆论舆情,确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请各镇(街道)于10月10日前将低保复核工作总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报送社会救助科,《城乡低保普查复核表》(附件3)、《城乡特困普查复核表》(附件4)分别报至社会救助科、养老服务科。
附件:1.《高青县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普查复核告知书》
2.《2023年低保普查复核经济核对人员信息表》
3.《城乡低保普查复核表》
4.《城乡特困普查复核表》
高青县民政局
2023年7月19日
附件1
高青县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普查复核告知书
按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淄民【2022】5号)、《高青县民政局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定于2023年7月20日——10月10日期间,集中开展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请你积极配合,于 月 日前,如实完整提供相关信息和复核材料,不参与、不配合普查复核的,视为自愿放弃社会救助待遇,具体复核材料如下:
1、共同生活成员中非低保对象及法定赡(抚、扶)养人收入证明或工资流水,有明确工作单位的,需由所在单位开具;
2、在保对象残疾证、大病医疗支出单据复印件;
3、其他需提供相关材料。
送达人签字: 复核对象签字:
-------------------- 村(居)盖章 ---------------------------
高青县城乡低保(特困)对象普查复核告知书(存根)
按照《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淄博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淄民【2022】5号)、《高青县民政局2023年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定于2023年7月20日——10月10日期间,集中开展城乡低保(特困)普查复核工作,请你积极配合,于 月 日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复核材料,不参与、不配合普查复核的,视为自愿放弃社会救助待遇。
送达人签字: 复核对象签字: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2023年低保/特困人员普查复核经济核对人员信息表
附件3
高青县 镇(街道) 村(居)城乡低保普查复核表
附件4
高青县 镇(街道) 村(居)城乡特困普查复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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