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艳玲、李花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疫情期间幼儿园教师各类保险费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20年3月2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字〔2020〕31号),其第二条规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部门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属于减免政策范围。
两位委员所提建议属于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减免范围。
鲁人社字〔2020〕3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对应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的首个缴费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我县有10家幼儿园已申请缓缴,两位委员所在学区也在申请之列,目前申请缓缴材料已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正在审核中。下一步,待上级审核后,执行社保缓缴政策。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0日
(联系单位: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人:王珑桦,联系电话:6965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