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环保人员应享受环保监测津贴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县只有县环保局的事业人员按照《关于调整环境保护检测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0号)的标准执行了环境保护检测津贴,参照市级做法,环保监测站的事业人员执行一类标准,其他事业人员执行二类标准。
经摸底统计,目前我县开发区、镇安环办行政、事业、自定编工作人员共计57人,其中40人已执行安监津贴,17名从事环保监测工作人员(其中行政4人、事业或自定编13人)未享受特岗津贴。根据人社部发〔2015〕100号文件规定,环保检测津贴执行范围是: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检测、科研人员和有关辅助人员。按照以上规定,编制为事业或自定编制的13人符合享受环保检测津贴条件。另外,乡镇从事环保工作的不在编人员不在人社局审批范围。
按照审批流程,人社部门将协调县环保局向县政府进行请示,根据文件规定标准,尽快将开发区、镇安环办从事环保监测工作的事业人员、自定编人员的环保检测津贴落实到位。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14日
(联系单位:工资福利科,联系人:王凤军,联系电话:696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