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321573C/2025-551655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5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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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检查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1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34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服务台账等服务信息档案;(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对用人单位就业情况的监管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11月2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修订) 第六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就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对企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淄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 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 1.《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一)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二)招用劳动者情况;(三)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四)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五)支付劳动报酬情况;(六)遵守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特殊保护规定情况;(七)遵守国家有关安置人员规定情况;(八)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九)遵守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十)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十一)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情况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八条 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全文。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 第十八条 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监管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