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监罚字[2021]第33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21573C/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5-27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监罚字[2021]第33号

发布日期: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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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山东侨牌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高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顺武    职务:总经理   

案      由: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