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监罚字[2021]第3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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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处罚单位:山东侨牌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高青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顺武 职务:总经理
案 由: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