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监罚字[2021]第41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21573C/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8-06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监罚字[2021]第41号

发布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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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高青和润丝绸有限公司

地      址:高青县城黄河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苏凯    职务:总经理   

案      由: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拒绝按照我局2021年6月22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21〕第41-1号)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2021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人社监令字〔2021〕第41号),责令你单位3日内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