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2年7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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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2-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2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处罚单位:淄博悦汇钢结构有限公司
地 址:淄博市高青县唐坊镇潍高路杨李村北50米
法定代表人:王中森 职务:法定代表人
案 由: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拒绝按照我局2022年5月27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人社监令字〔2022〕20号)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管玉笛2020年4月28日到5月30日期间工资。2022年6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人社监告字〔2022〕3号),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