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转发《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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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2-529845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1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20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5元提高到165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现行比例负担。
请各区县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责任,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