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淄博市继续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索引号: 11370322004321573C/2023-541087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16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继续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发布日期:202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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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要求,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于10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22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2010元;高青县、沂源县1820元。

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按照《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60号)要求,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890元调整为1980元,增加9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710元调整为1809元,增加99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530元调整为1638元,增加108元。

 

 

               淄博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