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
---|---|---|---|
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4-542311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2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清单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发放对象 |
享受条件 |
补贴标准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经办渠道 |
办理期限 |
办理结果 |
咨询电话 |
1 |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县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县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1.《高青县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1份:2.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明细(每月各1份,需银行盖章)、工资表;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6961359 |
2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60%的,按60%的缴费基数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或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的就业困难人员 |
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或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的就业困难人员 |
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60%的,最高按60%的缴费基数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1.《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6961359 |
3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就业困难群体,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公益性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表》 |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 |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6961359 |
4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6961359 |
二、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清单
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政策清单 |
||||||||||||
序号 |
政策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内容 |
发放对象 |
享受条件 |
补贴标准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经办渠道 |
办理期限 |
办理结果 |
咨询电话 |
1 |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县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在县域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
1.《高青县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1份:2.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明细(每月各1份,需银行盖章)、工资表;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6961359 |
2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60%的,按60%的缴费基数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或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的就业困难人员 |
通过夜经济、小店经济或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灵活的就业困难人员 |
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其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于60%的,最高按60%的缴费基数补贴);只缴纳其中一项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
1.《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6961359 |
3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部分)。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就业困难群体,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公益性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
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表》 |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 |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6961359 |
4 |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1.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
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
即时办理 |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
0533-6961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