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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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6-558595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5-1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申请条件: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类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