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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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4-540518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事项名称
小微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服务内容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2万元,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申请补贴的小微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生产或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一致。
三、办理依据、办理要求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19〕22号)。
2.《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字〔2021〕86号)。
(二)办理要求
1.首次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
3.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
4.法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所需材料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诚信承诺书;
3.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离岗或在职创业的镇(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淄博市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4.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五、工作流程(服务流程)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自主申请:
(1)网上申报。由各区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调取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及时告知企业上门审核时间。
(2)现场申报。携带相关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窗口提出申请。
(二)受理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三)办理
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资金拨付前须与申请人的社保缴费进行核对,与申报时保持一致的,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否则将不予以发放。
(四)其它
业务已实现全省通办,申请人可通过线下服务大厅跨域通办服务窗口提交材料实现异地代收代办。
六、工作地点
各区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七、工作时间及办理时限
工作时间:工作日8:30—12:00 13:30—17:00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是否收费及依据和标准
否。
九、联系方式
高青县 05336961359
十、事项办理、信息公开链接和渠道
网页链接:事项办理链接
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服务大厅http://103.239.153.109/sdjyweb/index.a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