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高青县其他就业创业政策
索引号: 11370322004321573C/2026-558599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6-04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高青县其他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日期: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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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他就业政策清单

其他就业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发放对象 享受条件 补贴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经办渠道 办理 办理 咨询电话
名称 期限 结果
1 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25〕19号)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 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最长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2.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花名册;3.身份证;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5. 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即时办理。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6961359
2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25〕19号) 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灵活就业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在我市灵活就业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高校毕业生 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灵活就业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1.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2.《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4.诚信承诺书;5.社保金融卡复印件;6.相关工作照片;7.职工养老、医疗缴费电子发票、单据复印件等。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现场申报。个人向灵活就业认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即时办理。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6961359
3 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享受人员名单
税费优惠申请-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即时办理。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6961359
4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25〕19号)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高青县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1份:2.金融机构代发工资明细(每月各1份,需银行盖章)、工资表;3.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4.诚信承诺书(一式两份)。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1.网上申请。通过“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申请;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即时办理。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6961359
5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25〕19号) 对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在我市灵活就业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在我市灵活就业并同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按2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认定表》;2.《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3.诚信承诺书;4.社保金融卡复印件;5.相关工作照片;6.职工养老、医疗缴费电子发票、单据复印件。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现场申报。个人向灵活就业认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即时办理。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6961359
6 公益性岗位补贴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25〕19号)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就业困难群体,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公益性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就业困难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就业困难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表》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办理 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即时办理。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6961359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保险费给予补贴,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城镇公益性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7 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25〕19号)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含公司、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等)为通过本机构就业的16至60周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 为通过本机构就业的16至60周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含公司、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等)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正式注册的家政服务机构(含公司、个体工商户和社会组织等)为通过本机构就业的16至60周岁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 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缴纳保费标准不足100元的,据实全额补贴。保费补贴每人每年仅享受一次,保费由从业人员本人支付的不予补贴。 1.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及在本机构从业证明;2.商业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费收费发票和被保险人员名单复印件。 申请补贴-受理相关材料-审核-办结 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即时办理。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6961359

 

 

二、其他创业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名称

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

发放对象

享受条件

补贴标准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经办渠道

办理期限

办理结果

咨询电话

1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关于转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字〔2023〕107号)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 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 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 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 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 (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 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 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1、淄博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贷款审批表

3、营业执照副本

4、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照片;(复印件即可)

5、申请人贷款情况证明及贷款反担保方式确认函、

6、反担保相关材料: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近期一寸彩照各1张;房产证、存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1、(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以通过“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功能提交申请:也可以向经营项目所在区县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或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各级经办机构即时受。
(二)各级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在受理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后及时对创业人员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及还款能力,根据实地考察情况确定借款人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
(三)经办银行结合信贷原则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要求的借款人签订反担保协议和借款合同并办理放贷手续。

2、现场申报。纸质版申请材料报送至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8室(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8室

即时受理,待稽核合格后给予申请补贴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6981864

2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关于转发《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字〔2023〕107号)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5%),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认定为小微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和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 (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5%),并与其签订 1年以上劳动合同:(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40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为LPR+50BPs。其中,LPR 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 款实际利率 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1、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小微企业认定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职工全员花名册

6、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7、劳动合同(新增人员)、工资发放表

8、财务报表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温暖淄博人社”微信小程序内的创业担保贷款功能提交认定申请:也可以向经营项目所在区县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或经办银行提交认定申请,各级经办机构即时受理。(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8室)

 

即时受理,待稽核合格后给予申请补贴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0533-6981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