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就业创业政策】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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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4-530317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0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县域内企业
办理条件: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税〔2019)3号)
办理地点:
高青县高苑东路9号人力资源市场C07室
承办单位: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33-696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