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工资福利政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因病退职相关政策
索引号: 11370322004321573C/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工资福利政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因病退职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2-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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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

办理条件:

(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①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②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①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

①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干部,应当退职;

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办理地点:

县人社局A01室

联系单位:

县人社局工资福利和养老管理科

联系电话:

0533-696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