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工资福利政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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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4-53035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5-1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服务对象: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
办理条件: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还是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整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政策依据:
《山东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稿)》(〔79)鲁劳薪便字第11号)、《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特殊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
办理地点:
县人社局A01室
联系单位:
县人社局工资福利和养老管理科
联系电话:
0533-696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