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玉华委员:
您提出的“进一步提高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金待遇”的提案我们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我县严格按照省、市政策要求落实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按照省市确定的标准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确定。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我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73元/月。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为鼓励引导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对缴费超过15年的居民,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区县政府承担。县人社局将大力宣传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居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可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省委和省政府确定。最近一次调整为2023年7月起每人每月提高8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现行比例负担。我县严格落实省市政策,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
(联系单位:高青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联系人:郭磊,联系电话:0533-695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