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监罚字[2019]第2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21573C/2019-1830638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4-05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社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监罚字[2019]第2号

发布日期:2019-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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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山东润格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常家镇田翟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    职务:总经理  

案      由: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的违法行为。你单位拒绝按照我局2019年3月8日下达的《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19]8号)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2019年3月25日,我局向该被申请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人社监令字[2019]第6号),责令你单位2019年3月27日上午9时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

以上事实有《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19]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人社监令字[2019]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人社监告字[2019]第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该行为违反了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