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人社监罚字[2020]第2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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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1-512479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处罚单位:高青双杰物业有限公司
地 址:高青县青城路东首(齐林家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贡亮 职务:总经理
案 由:未按时足额支付夏应军加班工资及未提供工资清单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夏应军加班工资及未提供工资清单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存在在支付工资时未向夏应军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