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人社监罚字[2020]第4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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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321573C/2021-51734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被处罚单位:高青和润丝绸有限公司
地 址:高青县城黄河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苏凯 职务:总经理
案 由: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照询问通知书要求接受询问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拒绝按照我局2021年6月22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高人社监询字〔2021〕第41-1号)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2021年7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人社监令字〔2021〕第41号),责令你单位3日内携带相关材料接受询问。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
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