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标题: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监罚字[2021]第44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321573C/2021-518701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0-09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高人社监罚字[2021]第44号

发布日期: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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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淄博和盛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高青县黑里寨镇冶张村路口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焦启锋      职务:法定代表人  

案      由: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李桂莲社会保险费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你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李桂莲社会保险费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李桂莲社会保险费44455.73元的违法行为,高青县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于2021年5月17日送达《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2021051702)后,你单位仍未按要求履行补缴义务,且拒绝执行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人社监令字〔2021〕44号)。以上事实有《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书》(202105170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高人社监令字〔2021〕4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人社监告字〔2021〕4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高人社监听字〔2021〕44号)为证。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给予罚款111139.33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高青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高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高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