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简明问答 |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0-5064216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2-10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

简明问答 |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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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进一步改善公路通行环境,确保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下称通告)。

问:起草修改完善的背景和过程是什么?

答:2015年10月15日发布的《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GQDR-2015-0010004)已于2020年11月14日到期(有效期5年),根据高青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现状,需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等内容修改完善后重新发布。

问:《通告》出台的法规依据、征集意见修改情况怎样?

答:(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八、三十三、三十四、四十八、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四十三条。

3.《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十一、十七、二十二、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二)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2020年9月高青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起草了《通告》草稿,10月初经县政府办公室初审后于10月26日向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等8个部门征求了意见,《通告》已按照程序向司法部门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问:新修改的《通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改善公路通行环境,提高通行能力,根据法规规定,结合高青实际,明确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县政府按照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划定的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如房屋、院墙、挡墙、地磅台、线杆、洗车台、修车地沟等,下同)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埋设管线、电缆、设置非公路标志等设施的区域。

1、G233(国道克黄线):黄河浮桥至青城路口(县道青马路路口)段路缘石外22米,青城路口(县道青马路路口)至桓台界(包括西环路、南环路)段路缘石外30米。

2、S316(省道寿高线):路缘石外30米。

3、S309(省道田高线):滨州界至开泰大道路口段路缘石外22米;开泰大道路口至姜家路口段路缘石外30米。

4、S235(省道高淄线):路缘石外22米。

以上路段无路缘石的,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同侧公路路肩边缘开始算起,沿线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规划的,按照城镇规划执行。

(二)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完善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长效机制,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相关要求。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为了保障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确保通行车辆和行人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禁止的危害公路安全活动及应承担的赔偿等法律责任。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

3、违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停放车辆及进行车辆维修、清洗、加水等经营活动。

4、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线、悬挂物品;偷盗、损毁、擅自砍伐公路两侧的花草、林木。

5、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或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设置非公路标志;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水利、供水、供电、通讯、石油、天燃气公司等单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输电、通讯线路,埋设管道等设施。

6、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7、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以及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

(四)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及两侧的路域环境整治工作,完善长效机制,明确了路域环境整治的工作原则、方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净化硬化、绿化美化、拆除清理、业态调整等方式,对路域环境进行长效管理,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

(五)本通告的有效期为5年。

问:《通告》本次修改完善有何亮点?

答: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规则。

2.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通告》严格履行了征求意见工作程序,充分征求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确保了《通告》文件内容的规范合理。

3.进一步强化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部门协同,完善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