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字解读】解读《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事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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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0-None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县府办 |
近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划转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事项的通知》(高政办字〔2020〕18号),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许可事项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划转至县农业农村局。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根据《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规程组织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许可与后期监管关系紧密,同时,官方兽医承担日常防疫监管职能,事项划转到农业农村局之后能够充分发挥官方兽医职能,确保现场检疫更加规范高效,同时实现现场检疫和动物防疫有机结合,更有利于部门职能发挥和管理到位。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牵头做好人员、档案材料的交接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事项承接后的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