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字解读】解读《高青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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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0-189194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一、哪些情况可以纳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范围
(一)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具有合法权属来源,按时提供登记材料齐全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宗地内的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予以登记。
(二)不得纳入登记范围的情况
1.经批准纳入征收、拆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范围、集体建设用地整治范围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的;
3.无合法来源,未按时提供登记材料或提供登记材料不齐全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4.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5.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6.市、县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
7.市、县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8.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9.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10.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11.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等。
三、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来源,按以下要求分阶段、分类处理
1.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2.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政府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3.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建房屋,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由权利人提交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的具结书。
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