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1-518309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02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02
  • 字号:
  • |
  • 打印

202161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兜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的总体目标。市政府已于20201224日出台了《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要求各区县尽快出台《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二、决策依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淄政字〔202099号)

三、出台目的

坚持“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原则,统筹整合社会救助资源,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系统集成、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

四、重要举措

1.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全面梳理现有低保、特困、医疗、教育、就业、住房、司法、慈善、受灾、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加快推进系统集成,全面构建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以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2.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加快由“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按照“镇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原则,定期开展摸底排查,早发现、早救助。医保、残联、扶贫、人社等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要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及时发现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报告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帮助困难家庭和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健全分类认定办法,将救助对象梳理细分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受灾急难群众、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残疾人、持续支出型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困难老人妇女儿童、涉案涉法困难群众、“三留守”人员等类型,实施精准认定、分类管理、因人施救,确保社会救助服务精准、及时、全覆盖。加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力度,各镇(街道)、民政、公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户籍地是本县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镇(街道)负责妥善安置;对县外或户籍地不明确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发现地派出所进行信息比对识别,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市救助管理站,发现地派出所协助镇(街道)送至市救助管理站妥善安置。

3.夯实基本生活救助制度。规范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535%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545%的比例,实现稳步可持续增长,力争“十四五”末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一。根据省、市低城乡收入家庭社会救助相关要求,开展低收入家庭确认工作,针对家庭困难类型给予精准救助。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5倍、农村低保标准1.3倍的要求,落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机构提升工程,到2022年年底全县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保持在60%以上。

4.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救助范围。认真落实《淄博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积极推广“齐惠保”等普惠型补充医疗险,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加快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实施细则》(高政办字〔202018号)规定,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的个人自付住院费用,由财政全额负担。

5.健全教育救助制度。按照《高 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高政办字〔202018号)规定,对特殊困难家庭在校生,所有就学费用免除或予以补助。在此基础上,对义务教育至研究生阶段学生对其家庭发放生活补助。

6.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档立卡、即时帮扶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对城镇住房救助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及时进行房屋鉴定、改造。

7.健全就业救助制度。持续开展“春风行动”,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补贴等政策,及时将重点人群纳入就业救助范围,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

8.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效有序衔接,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受灾重点人群、重点对象的生活和救助。

9.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对于患重特大疾病和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支出型救助对象,分别按照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36倍予以临时救助。镇(街道)设立6万元以上临时救助储备金,对于急难型情况,24小时内先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的,可“一事一议”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10.发展其他救助帮扶。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与相关救助帮扶。加强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受到侵害的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生活困难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为涉刑事案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试等服务。开展取暖救助、困难职工救助、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救助,持续开展“牵手关爱活动”“希望小屋”“春蕾计划”等关爱服务。

11.完善提升特殊困难家庭人员长效救助机制。深入落实淄政办字〔202021号文件,对于生活来源不稳定、持续支出型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精细分类管理,建立专门救助台账和数据库,实行一户一案、一人一册“建档立卡”,保障各项救助、照料护理政策落实落细,精准认定照料服务对象,积极探索完善第三方照料护理管理机制,持续提高照料护理服务水平。

12.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机制。统筹慈善捐赠等社会资金,设立“淄助你”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基金,专项用于急难救助。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减免等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13.大力加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建设。建设县、镇(街道)、村(居)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配齐配强机构人员,做到人岗相符;镇(街道)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每镇(街道)配备3-5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统筹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入户调查、审核、审批、公示监督、动态管理、政策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村(居)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村(居)明确1-2名人员专门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帮助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协助开展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收入和财产核算、公示、材料收集上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并落实相关责任。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14.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策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15.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依托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着力实现所有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一网通办”总门户、“爱山东”APP延伸,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为困难群众申请社会救助提供便利。

16.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坚持统筹集中、高效精准原则,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逐步制定县级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实现“供给侧”与“需求侧”精准对接,提高社会救助资金使用效率。

17.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组织领导。组建县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工作专班,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把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绩效评估和重点督查事项。民政部门会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健全社会救助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按规定录入失信记录,归集报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山东),集中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完善社会救助公开制度,做好社会救助事项公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于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