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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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2-532688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9-2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一、政策背景
2018年7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2019年10月,省国资委印发了《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为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提供了基本依据。2020年6月,市政府印发了《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20〕61号), 为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我们起草了《高青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二、决策依据
1.《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
2.《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
3. 《淄博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淄政办字〔2020〕61号)。
三、出台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我们参照《市办法》,起草了《高青县县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县办法》)。该办法框架清晰,规定详实细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为县属企业违规投资经营追究责任提供基本遵循,有效规范县属企业经营活动。
四、主要内容
《县办法》共八章82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适用主体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的原则。办法适用于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对办法中涉及的相关名称、定义进行了说明。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共12条。明确了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具体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资金管理、工程承包建设、产权(资产)转让、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共5条。明确了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的认定依据。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四章:责任认定,共9条。根据工作职责,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明确了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违规情形。
第五章:责任追究处理,共14条。明确了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等;详细规定了对造成不同损失、承担不同责任的人员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六章:责任追究工作职责,共10条。明确了县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县属国有企业工作职责划分、责任追究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等。
第七章:责任追究工作程序,共21条。明确责任追究工作的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的过程。规定了责任追究工作相关程序、工作措施和工作内容。
第八章:附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对县属企业制定相关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参照使用的范围、办法的施行时间等。
五、关键词解释
资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所有者权益损失10%以下的)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所有者权益损失10%以上,30%以下的)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造成所有者权益损失30%以上的)的为重大资产损失。
六、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高青县财政局
联系方式:0533-6966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