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24〕1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57201
成文日期
2024-01-08
发文日期
2024-01-0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复
高政字〔2024〕1号
县自然资源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施方案的请示》(高自然资发〔2024〕1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对2023(增量)—高004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该宗地位于扳倒井路以南、开泰大道以西、御泉路以东,面积0.7926公顷,居住用地,主要用途出让年限70年。
同意对2023(增量)—高037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该宗地位于扳倒井路以南、开泰大道以西、御泉路以东,面积0.3684公顷,居住用地,主要用途出让年限70年。
同意对2024(存量)—高001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该宗地位于高青县芦湖路西侧,面积0.0216公顷,商服用地,主要用途出让年限40年。
同意对2024(存量)—高002号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该宗地位于高青县芦湖路西侧,面积0.0216公顷,商服用地,主要用途出让年限40年。
以上4宗国有建设用地由你单位负责进行出让,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程序,认真组织实施。成交后,竞得人凭确认书、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契税缴纳凭证等相关税费凭证及本批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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