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公布高青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发文机关
高青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高政字〔2024〕66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86410
成文日期
2024-11-06
发文日期
2024-11-0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公布高青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批复
高政字〔2024〕66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高青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给予公布高青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请示》(高退役军人发〔2024〕8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高青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方案。
二、陵园保护范围面积为11099平方米,东以围墙为界,西、南、北以宗地界址线为界。
三、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要求。你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在保护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破坏或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得到妥善保护,维护陵园内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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