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高政办字〔2019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6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871日起,将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提高到不低于526元。

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后,请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30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