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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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5-554696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0-2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对《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高政字〔2024〕61号)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内容
1.原条款:推广供销社托管服务模式。深化与山东供销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联合合作,积极推广“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托管服务模式,对大田作物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全程托管服务”,积极推进土地托管信息化平台试点和大田作物全程托管服务核心示范区建设。
调整后条款:推广供销社托管服务模式。积极推广“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托管服务模式,对大田作物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全程托管服务”,积极推进土地托管信息化平台试点和大田作物全程托管服务核心示范区建设。
2.原条款:统筹政策聚集。金融机构要将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涉及的合理信贷需求纳入普惠金融体系,积极提供惠农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各商业银行对全县供销系统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社有企业发放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
调整后条款:统筹政策聚集。金融机构要将供销合作社开展为农服务涉及的合理信贷需求纳入普惠金融体系,积极提供惠农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鼓励发放无担保无抵押信用贷款,充分发挥农业信贷担保作用,提高信贷服务水平。
3.原条款:县供销合作社要加大与山东供销现代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接力度,争取鲁供青苑粮食仓储二期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调整后条款:县供销合作社要密切与上级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联合合作,争取省供销合作社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二、调整依据
本次调整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一、二十条等相关规定,旨在消除政策中存在的排除、限制竞争因素,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关于推动供销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调整后的条款即日起正式实施。
四、其他事项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调整后的文件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若对调整内容有疑问或建议,可联系高青县供销合作社办公室0533-6962080。
本公告未涉及的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