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 方案(试行)》事宜的解读 | ||
---|---|---|---|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1-51314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3月11日,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了《高青县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事宜,对建设“无证明城市”作出安排部署,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的决策依据及目的
为深入推进“减证便民”,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全面落实市县“一号改革工程”要求,进一步减证明材料、减办事环节、减办理时限,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方式,着力打造“无证明城市”,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无证明城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21〕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二、文件起草的实施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更方便更快捷为导向,以社会普遍关注的领域和服务事项为重点,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切实解决证明材料过多过滥和“奇葩证明”“重复证明”“循环证明”等突出问题。
(二)坚持依法推进原则。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以群众和企业不用提交证明材料为导向,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办事过程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三)坚持协同推进原则。打造“无证明城市”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实行统一部署、同步推进,上下联动,认真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相关衔接落实工作。注重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的衔接,充分发挥叠加效应,形成协同推进的体制机制。
(四)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围绕流程再造持续减证明、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优化服务措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改革成果要让群众和企业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得便利。
三、文件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除了各级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之外,水、电、气、暖、通讯运营、有线电视、银行、保险、教育、医疗卫生等其他公共服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督促指导所属公共服务机构开展证明事项梳理和清理,确保同步推进,按时完成。
四、证明事项免提交的方式
本方案所称“无证明”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是指高青县县域范围内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在办理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时,无需申请人再到县域内相关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通过直接取消、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等方式实现证明免提交。
(一)全面梳理证明事项,取消一批证明。严格实行证明事项清单式管理,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梳理县、镇(街道)、村(社区)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及依申请公共服务等各类事项中使用的证明,全面清理“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切实做到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一律取消,对于保留的证明事项,要逐项列明证明事项名称、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设定依据、开具单位等,县直机关事项梳理和清理由县司法局牵头,各镇(街道)证明事项梳理和清理由各镇(街道)组织,编制形成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按程序报县司法局审查,确保同步推进,按时完成。
(二)推动数据共享,共享一批证明。制定证明、证照数据共享清单,逐一构建数据共享标准化模板,规范数据标准并加快数据归集,推进部门业务系统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应享尽享”。加快电子印章开发应用,推进证明、证照等更多的申报材料电子化,配合市级部门完善“一窗受理”制证系统功能,实现证明、证照数据的实时共享。为推进工作开展,市大数据局依托政务信息化平台,开发淄博市“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一级”开发,市、县、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使用,实现证明需求单位和开具单位数据共享、部门核验功能,县大数据中心要强化与市级部门的对接,及时了解系统开发进度,在系统开发完毕后,负责指导全县各级各部门对“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的推广和应用,确保“无证明城市”建设顺利实施。
(三)落实告知承诺,承诺一批证明。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证明事项,要采取编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和格式文本,明确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不再索要有关证明;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即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核查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县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
(四)实施部门核验,核验一批证明。对能通过部门(单位)间核验的,通过“无证明城市应用系统”、协同办公系统、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对可以立即实现部门核验的证明,按照《高青县证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要求,即时向需求单位提供;对需要按法定程序办理的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依法获取证明信息后,及时向需求单位提供;对于确需申请人提供又暂时无法用其他形式替代的证明事项,建立“干部代办”工作机制,由需求单位代办人员帮助群众和企业获取办事过程中所需的证明材料;完善办事证明材料容缺受理机制,畅通网上提交、邮寄证明材料补正渠道,避免办事群众因证明材料不全或存在缺陷而产生重复往返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