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议定事项解读 | 关于《高青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2023-2035年)》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3-5419854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24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议定事项解读 | 关于《高青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2023-2035年)》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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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教育是百业之基,是民族进步和国家振兴的基础,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创造力的根本途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必须依靠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撑,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程度和素质的普遍提高。淄博市新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方案调整后,按照淄博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规发〔201591号)规定和市教育局统一安排,需对《高青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2019-2030年)》进行修编,结合高青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编制《高青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2023-2035年)》。

二、决策依据       

《高青县中小学及幼儿园布局规划 (2023-2035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修正版)、《山东省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标准与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规范化学校建设与管理办法》(鲁教基字〔200816号)、《高青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鲁教基发〔20184号)、《淄博市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高青县县城总体规划(2018-2035年)》等进行编制。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的任务要求,注重内涵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深化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公平,优化小学、初级中学布局,破解义务教育“乡村弱、城区挤”的问题,构建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空间体系,满足义务教育公平、普惠发展的要求。合理确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规模和布局,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满足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要求,推动全县教育事业迈出新步伐。

 四、主要内容

一是科学确定各学段千人指标。2035年县域总人口为28.18万人;规划中心城区人口规模为14.2万人。参照预测的人口数据,远期采用千人指标法预测学生数。根据千人指标,预测全县2035年幼儿生7523生,小学生11908生,初中生9992生,高中生7774生。

二是落实各学段教育设施配备标准。1.幼儿园配置标准:城学区原则上每3000-5000人设置一所6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的,通过区域统筹解决设施需求。办学规模不宜超过12个班。农村幼儿园按照“规模办园、就近入园、大村独办、小村联办”的原则设置。每个乡学区、街道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幼儿园,并确定其中一所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辖区内的农村、社区公办幼儿园。2.中小学配置标准:建设规划中小学应符合省定办学条件标准,中小学办学规模宜按如下设置:完全小学:10班、20班、25班、30班;九年一贯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初级中学:18班、24 班、36 班、48 班;高级中学:24 班、36 班、48 班、60 班。3.中等职业学校配置标准: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4.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培智学校适宜规模为9-27个班;综合类学校适宜规模为18-36个班。

三是全面梳理教育设施服务范围、服务半径。城学区幼儿园的规划服务半径宜为300米,农村幼儿园的规划服务半径宜不大于1500米。城学区小学的规划服务半径宜为500米,农村小学以就近入学为原则,服务半径宜不大于2000米。 城学区初级中学的规划服务半径宜为1000米,农村初级中学以相对集中为原则。

四是建立教育与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居住用地规划条件时,应当提出配套幼儿园同步规划设计要求,明确幼儿园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内容;在审查城学区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涉及教育设施的规划优化调整应按照各学段学校的配建标准及本规划相关要求合理完善教育设施用地,并征求教育部门书面意见。凡规划的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凡需变动教育设施用地规划的,须征得县教育、县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