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议定事项解读 |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79763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9-28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议定事项解读 | 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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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类别

答: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一是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二是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对公民、组织应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如税务机关因某国有企业确有困难,根据其申请决定免除其应缴纳的所得税。三是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四是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行政机关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答: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只能是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应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事实根据”是提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理由。

四、提起行政诉讼是起诉行政机关还是起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是行政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的,所以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五、在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的行政机关地位关系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行政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要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行政诉讼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因自己在行政管理中所处的管理地位而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权。

六、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答:双方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不等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对等。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不完全相同,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权利与义务不完全对等。主要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能当被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充当原告;原告享有起诉权,被告没有反诉权;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