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议定事项解读 | 关于对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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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41N/2024-5496183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2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作用,研究制定防治统计造假的刚性制度,进一步完善统计法律法规,有力保障统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支撑高质量发展的统计指标核算体系,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修改统计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新修改的《统计法》,坚持问题导向,对统计监督等统计基本职能予以充实,对统计调查、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统计基本制度予以补充完善,对统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强化,补齐法律制度短板弱项,为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修改后的统计法新增加3条、修改21条,概括为以下五点:
(一)坚持党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规定“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加强统计监督。在立法目的中规定“加强统计监督”。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三)强化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责任。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
(四)推进统计改革发展。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标准和指标体系,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信息共享。
(五)完善法律责任规定。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增加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