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议定事项解读 |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解读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41N/2026-558112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8 发布机构: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议定事项解读 |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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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12月经国务院令公布,并于2026年2月1日正式施行。下面对对《条例》进行整体解读。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与重大意义

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不断健全、效能不断提升,推动和保障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体制机制完善等取得阶段性成效。同时,行政执法中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仍然存在,亟需通过立法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提出明确要求。2025年在全国范围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强力纠治涉企执法突出问题,为《条例》出台提供了生动实践。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国家层面专门立法,有利于维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全面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监督进入全面法治化的新发展阶段。

二、《条例》核心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监督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为法定监督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事务,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二)行政执法监督范围:一是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和开展行政执法等进行监督。二是加强资格管理,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行为监督,强化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有案不立、推诿扯皮、以罚代管、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情形的监督。

(三)行政执法监督方式:一是日常监督,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采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评估、执法资格确认、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效评议等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二是重点监督,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采取挂牌督办等方式,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性、代表性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监督。三是专项监督,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根据上级决策部署,结合人大代表建议、司法建议等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定领域、特定问题开展专项监督。

(四)行政执法监督处理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形,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等,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结果运用,并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强调监督与监察、复议、督查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机制,形成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