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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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型 | 处罚来源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单位 | |
1 | 淄博利和民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木李分公司涉嫌假冒专利案 | 个体工商户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 罚款 | 154 | 2021.11.12 | 木李所 |
2 | 高青县木李镇杨立春副食超市涉嫌假冒专利案 | 个体工商户 | 日常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构成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 | 罚款 | 12 | 2021.11.16 | 木李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