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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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3-538109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2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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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来源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处罚时间 |
处罚单位 |
1 |
高青县高城镇务陈村李朝阳快餐店(李朝阳)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食品 |
2022年11月3日,我局委托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姜进行了抽样。2022年12月8日,我局收到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BE202201110981”的检验报告,报告的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现场未发现同批次的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2023年1月4日我局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 |
个体工商户 |
高市监不罚〔2022〕3026号 |
监督检查 |
罚没款 |
免于处罚 |
当事人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姜时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查证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023.2.27 |
高城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