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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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2MB2861509C/2024-54277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1-2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来源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单位 |
1 |
高青八零后汽车用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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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
高市监处罚〔2023〕1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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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
我局对阿里巴巴网店“高青八零后汽车用品厂”检查时发现,其店内商品“大号平板拖把”的产品宣传页面中商品属性中标有“耐腐蚀度6.0-6.9级,脱水率80%-90%”内容,执法人员截图取证。经查,上述网店的经营主体为高青八零后汽车用品厂。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法提供广告费用凭证,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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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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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罚没款 |
罚款2000元 |
2024.1.26 |
木李所 |